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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定

国家在2000年18号文件《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中提出了很多扶植国内软件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在十五规划中,明确制定了 软件产 业的发展目标:到2005年,软件与服务页收入实现2500亿,培育出20个以上年营业额超过10亿的软件企业和一批软件著名品牌。软件年出口额超过10 亿美元,力争20亿美元带动相关产业链规模。

著名市场研究机构Gartner在其研究报告中断言:中国软件出口仅落后印度4年时间,将从2001年的8.6亿美元上升到2006年的270亿美 元,年 均增长率高达620%,同期印度仅仅从62亿增加到275亿。按照年初IDC最乐观预计,今年的IT市场将出现复苏,比去年将增长5.5%,其中软件市场 将达到11%的增长幅度,销售金额将高达2025亿美元,约为2001年增长幅度的2倍。

根据我们的搜集整理,目前我国对于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包括并不限于: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 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人,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2、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收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备件,不需要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 [1997]137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 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 短,最短可为2年。
7、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集成电路设计是将系统、逻辑与性能的设计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物理版图的过程。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经认定为软件企业后,软件企业可以得到国家的重点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本中心作为专门服务于软件企业的专业机构,在辅导和认定软件企业方面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可以与您分享。具体情况可以联系:
热线电话:010-8580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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