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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登记纠纷 南开越洋重提侵权诉讼 汉王科技被指避实就虚

南开越洋指出,与汉王科技关于侵权纠纷诉讼一事并没有结束,天津高院只是认为该纠纷应该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而汉王科技却在招股说明书上隐瞒了这一点。

汉王科技日前公开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其保荐券商中德证券也同时发布了保荐公告。在这两份文件中均披露了汉王科技与EXperExchange,Inc.(南开越洋)公司涉及赔偿金额4709万元的侵权诉讼。而就在昨日,一位自称是南开越洋中国子公司总经理的刘先生打电话到本报反映,“这两份文件的相关披露明显隐瞒了重大侵权事实,歪解了法庭裁决,误导证监会和股民公众。”

南开越洋发难:

汉王科技歪曲法院裁定

刘先生谈到,南开越洋在2002年与汉王科技签署技术许可协议,允许后者在其三款产品(文本王、大将军、名片通)中使用南开越洋在世界领先的文字识 别(OCR)技术,该协议于2006年终止。但汉王科技的子公司“汉王制造”又与南开越洋签约、获得在三款产品中继续使用南开越洋OCR技术的权利。但南 开越洋在2009年春节前发现,汉王科技未经授权,在多达66款产品中使用了南开越洋的OCR技术,其中绝大部分产品超出了双方签署的任何一版技术许可协 议;汉王科技还未经授权、将南开越洋的OCR技术放入汉王科技的某些产品中,并大规模非法转授权给包括明基、中晶、方正等多家国际、国内知名厂商以及一些 网络厂商海量使用,每年侵权销售数量至少高达数十万份;另外,汉王科技还非法将南开越洋的OCR技术放入汉王科技自己的“汉王OCR SDK软件工具包”中,并将该工具包非法转授权给其他软件厂商开发、复制、销售、使用,构成大量直接和间接的侵权行为。基于以上事实,2009年6月,南 开越洋抱着可能和解的愿望在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汉王科技和和天津汉王。但汉王科技却主张在2006年早已终止的合同仲裁条款,排斥中国法院的司法管 辖。天津第一中院驳回汉王科技的异议,天津高院则裁定:南开越洋所主张的汉王科技侵权一案系在执行合同的基础上形成、与该合同密切相关,应该依合同约定向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

刘先生告诉记者说,天津高院裁定后,南开越洋两次通知汉王科技将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在香港提起具有强迫性的仲裁。双方也都知道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采 用香港法律和联合国仲裁规则,例如侵权诉讼时效为六年,而不是中国内地的两年。因此,“南开越洋起诉和追究汉王科技侵权行为”一案根本没有停止,非但不是 《意向书》所说的“该项软件著作权纠纷对公司的现在及未来不构成重大影响”,而是在转至香港仲裁之后按照更为严格的法律追究汉王科技的侵权责任和高额民事 赔偿。

“汉王科技为了抢先上市歪曲了天津高院的裁定,并将自己的观点‘移花接木’至裁定披露的段落,有意误导股民将观点理解为法院裁定,以达到其歪曲裁 定、欺骗股民的目的。”刘先生气愤地谈到,“更为甚者,汉王科技和中德证券在两份文件中只字未提香港仲裁的有关事项,有意地隐瞒了重大事实、重大纠纷和风 险,剥夺了股民在认购汉王股票之前的知情权。按照香港法和香港仲裁所采用的联合国仲裁规则,受害一方可以在举证负担更轻的情况下诉求更高的金额,但他们却 说这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不会影响股民利益,明显在欺骗股民公众。”

即使采用中国内地的两年追溯期,南开越洋在天津中院的侵权赔估算也高达4700万人民币,加上律师费、诉讼费,诉求额高达半个亿。但汉王科技、中德证券以及他们的法律团队避实就虚,在《意向书》和《保荐报告》中称:“与南开越洋的纠纷属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普通合同纠纷”。刘先生认为,南开越洋所握有的确凿证据面前,这一说辞将不攻自破。

投资者质疑:

汉王科技是否有意隐瞒纠纷

那么,汉王科技对此次纠纷又是如何表述的呢?“天津高院终审裁定,鉴于汉王科技2002年与南开越洋签订了《RTK软件许可协议》,汉王制造于 2006年与南开越洋签订《OpenRTK6.0软件授权协议》。汉王科技与汉王制造均严格执行了相关协议,未发生侵权行为,且汉王科技、汉王制造均已严 格按照协议向南开越洋支付软件授权费,汉王科技不存在违约行为。对此,汉王科技认为,与南开越洋的纠纷属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普通合同纠纷,因此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2010年1月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津高立民终字第005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案受汉王 科技与南开越洋签署的《软件许可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南开越洋对汉王科技的起诉。”

而刘先生告诉记者,天津高院的《民事裁定书》内容是:“本院经审查认为,2002年4月21日南开越洋与汉王科技签订《RTK软件许可协议》,南开 越洋将其享有产权的RTK及RTK文档许可汉王科技使用。该协议第17条‘最高法律及司法权’约定,‘本协议受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约束,并按照香港 法律来解释。一旦发生任何有关该协议的起诉或诉讼,须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寻求仲裁,或由香港仲裁中心裁决,协议双方明确表示服从该判决。双方使用的语言: 中文。’因本案中南开越洋主张的侵权行为,即将RTK集成到多款应用软件产品中并大量复制、销售、传播及许可他人使用,是双方当事人履行《RTK软件许可 协议》基础上形成的,该行为与《RTK软件许可协议》密切相关,故本《RTK软件许可协议》有关的争议,应受该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

刘先生认为,实际上,天津高院是就司法管辖权做出程序上的裁定,采纳汉王科技提出的主张,将该软件版权侵权纠纷转由香港仲裁解决。天津高院仍然保留 了南开越洋有关汉王科技侵权的主张,除管辖权之外并未对此做出任何裁决。汉王科技在天津高院主张香港仲裁的,南开越洋也于2010年1月正式通知汉王科 技:香港仲裁即将启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采用香港法律和联合国仲裁规则,例如,事实举证程序更加有利于受害方;又如侵权时效为六年、而非中国内地的两年, 原来半个亿的诉求额将因此获得更大的上升空间。根据2002和2006技术许可协议,双方必须服从香港仲裁的结果;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一再重申,必须支持 和协助执行香港的民事判决。

有投资者表示,他们就是按上市公司的招股意向书来选择股票的,如果这份意向书有重大事实隐瞒,那投资者就是板上之肉了。市场人士也表示,汉王科技和 中德证券在《意向书》和《保荐报告》中却只字未提香港仲裁的有关事项,涉嫌有意隐瞒重大事实、重大纠纷风险,剥夺了股民在认购汉王股票之前的知情权。

截稿前,本报多方联系汉王科技公司无果。对于汉王科技是否存在重大事实隐瞒、当事双方究竟还有何说法以及法律界人士对此事有何看法,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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